[合約] 關於提早解約問題
為了論文收集資料需要 在調查地點租屋
本來的理想是從簽約開始一整年都在當地收集資料
但租屋當時還不確定調查能不能順利進行
因此跟房東商量
先租半年 順利的話再續租半年到滿一年
第一次簽合約時簽了半年
合約簽好後隔天要搬入時
因為決定改租另一間較大的房間 重簽了合約
並先付清了半年房租
合約拿到手後細看才發現房東將合約日期改為了一年
但臉皮薄並沒有及時在發現的當下請房東更正
後來因為種種因素
其實從租屋三個月後就暫時停止收集資料
要到半年後才會再繼續
研究進度當然是自己要負責的個人問題
不過 因為已經白白浪費了三個月房租
不想再多浪費三個月房租
因此想在預繳的半年租金到期時跟房東說後半年不繼續租了
等要再開始收集資料時再重新找房子
最近跟家人說這個決定時
家人覺得這樣對房東非常不好
還叫我要帶水果禮盒跟房東道歉...@@
我知道站在房東立場當然希望租一年
但我當初就有告知這樣的情形
實際上我後面幾個月都沒在住她從水電應該也可以知道
真的對房東會有那麼大的傷害嗎?
她當初是蠻信任我的沒有收取押金
我該多付她一個月房租作為補償嗎?
這一間房子當初搬進來時外觀很美觀但設備很糟,
電視不能看、網路常斷線、加壓馬達噪音刺耳、
冷氣遙控器沒反應、冰箱不冷、馬桶不通......
後面三項我自行找人處理了,前面電視、網路、噪音問題我向房東反應後,
她有聯絡mod的人來修理,也請人來修網路換了新的路由器,
加壓馬達噪音問題她說已經找人修理但我一段時間沒住無法確認。
總之,雖然我住的房間不長,但似乎住進去後就一直讓她修理東修理西...
囉嗦一堆之後住不滿一年,是不是會讓房東格外不快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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