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 房客沒交屋不肯扣押金
先講一下好了
這是我婆婆的房子
租給蘆洲某仲介公司的房仲
房屋已經在今年三月改成不定期租約了
然後非常臨時的要把房子收回來
於是在五月中旬左右
通知房客
請她搬家
但是一直都沒有得到正面的回應
然後在五月底親自跑去房客那邊
給了一份正式的通知書
請她簽名,內容大概是說
由於契約已經轉回不定期契約
基於民法第450條(第二項):部定期租賃未定期限者
,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租約。
請她在七月一號之前搬離,否則將東西清出丟棄
然後房客一直沒說
何時要交屋
先是說20號 後來又改24 26
最後27號我們跑來看房子
發現
一
她自行換了大門鎖
沒有通知房東,也沒有把大門鎖換回來
二
之前因為廚房的水龍頭壞了
但是合約上有註明,租賃期間維修由房客自行負擔
所以她自己換了一個水龍頭
她把水龍頭帶走了
但是卻沒有把原本的裝回去
還搞丟零件
弄得我們得要整組換新的
因為水龍頭被拔走了
所以就把屋內的總水源開關關掉
三
她把廁所洗手台裡那隻水槽擋水的
整枝鐵架弄壞掉
四
整間屋子都沒有整理
弄得亂七八糟
留了一堆垃圾給我們處理
今天要來還押金
押金應該是兩萬二
但是上個月沒付房租就是一萬一
她開口就跟我要兩萬二
我跟她說我婆婆說上個月房租沒繳所以就扣掉了
所以應該是一萬一
然後開始拿出水電單
說她都繳好了
因為她今天遲到
我婆婆有事情就先走了
叫我們跟他算好,再跟婆婆拿押金來退還她
結果我跟他講說以上四點
只講到第一點跟第三點
她就大發飆
說她覺得她是很優良的房客了
我們還要叫她出這個錢
(但是我都還沒說要要請她負擔多少錢)
結果她就甩門走了
只丟下一句
等我婆婆有空再說
請問,我哪裡不合理了??
歸還房屋本來就是應該恢復原狀不是嗎??
她把她不要的冷氣丟給我們
我們也沒有非要她留下來
(其實她如果想搬走也沒關係)
還大聲嚷嚷說
她想方便我們還把燈泡都留給我們了
= ="
我都還來不及跟她說
沒關係你拿走就好
房屋恢復原狀最重要
結果她就瀟灑地甩門就走了
因為我婆婆在她還沒搬走之前成天提心吊膽
說有鬧過自殺的紀錄
也拖欠過房租還有對我婆婆下跪之類的
所以我婆婆現在也不是很想跟她廢話
請版友們告訴我
我現在應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她還有一些鑰匙還沒退還給我們
那以她現在的態度
我真的應該甚麼都不扣就把押金全額退她嗎??
可是這樣我們不是很衰小嗎??
如果要扣
應該按怎麼樣的比例來算
比較ok??
請版友們給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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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不是缺了就找,累了就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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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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