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生活] 換了房東後所面臨到的問題??
※ 引述《sandy0305 (DaDaDa)》之銘言:
: 如題:
: 去年舊房東把這透天獨棟出租的房子賣掉後,
: 由新房東接手(感覺就是媽媽買給小孩的,但小孩稱自己是新管理員),我有遇到一些
: 問題,覺得很悶,但又不知道對不對,想請問版上的大大,該如何解決?
: 1.我舊合約在今年九月八號到期,但"新管理員"在七月初就施壓力要我決定要不要
: 續約?(原本是跟舊房東半年一簽,也就是我三月才開簽過)
新屋主叫你續約,或一般認為需要換約,這是民間的誤解,
租賃期間未逾五年或非不定期租賃,在屋主換人後,原租約仍繼續有效。
只是「房東」從甲OO(原屋主),變成乙OO(新屋主)。
這在民法第425條是有明文規定的。
所以原PO不用急著簽新約,沿用舊約就可以了,即使契約上的名字沒有更新,
也不影響舊有契約的效力,這是基於法律規定的法定債之移轉。
(但如果新約條件較有利,房客是可以跟新屋主簽新約的,畢竟雙方合意最大~)
本件來說,以下問題,全部都是按舊約及法律規定處理。租期一樣,到明年三月止。
: 2.原本洗衣機是兩台共用,壞了一台後,"新管理員"就說不再修理,現在剩一台使用?
: (所以洗衣服現在都要等,跟他說過,但他仍堅持只用一台)。
如果洗衣機是在租賃物的範圍內,就可以按契約要求提供,或限期修繕,
逾期不修繕,可以自己找人修,修理費從房屋扣掉,(民法第430條)
或者,終止租賃契約,另外找房子走人(同樣是民法第430條)~
: 3.原本都是有垃圾統一幫忙倒,卻傳簡訊說,因為下雨天垃圾桶會積水,所以
: 叫我們自己去倒垃圾,然後把垃圾桶倒蓋,不處理了?
一樣,按原租約內容,這契約包含口頭或書面,不以明文記載為必要,
如果,原契約內容未有此約定,只是原屋主的「好意惠施」(順便幫忙倒),
則此勞務提供並無法律效力,就只能自己協商處理。
: 以上,我會這麼困擾是因為跟原本舊房東的管理有落差,原本房東有請阿伯,會打掃,
: 幫忙倒垃圾,收信之類的,但,現在看起來,漸漸變的麻煩多了,不打掃了、不整理了,
: 連垃圾都想要推掉了?我因為沒甚麼租屋經驗,所以想請問這些問題是正常的嗎?
: 繳了這麼多房租,之前也說照原合約沒甚麼變動,但為甚麼感覺福利一點點被侵吞的感
: 覺?我該如何爭取呢?
簡而言之,未簽立新約之前,一切都按舊約履行,
新屋主推諉不知,那是他的事情(買之前就要調查清楚),法律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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