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不定期契約下,房東要求的強制搬離..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當)時間11年前 (2015/01/09 13:17), 編輯推噓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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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是這樣的: 目前承租的房子已經快3年了..當初契約1年 契約到期後,房東並沒有和我打新的契約..只是我仍每個月按時匯款繳納房.. 經我查詢...這樣已經算是『不定期契約』的成立了.. 前一陣子,熱水器因老舊而損壞。(快20年了,相當老舊。光陽牌熱水器? 不知道有沒有人聽過) 我致電房東告知之前修了好幾次,是我自掏腰包的.. 但就是修不好 這次我請房東找人來修繕或直接更換 房東原本直接請我去更換新的熱水器,並說直接從下個月的房租扣除。 但買了之後,他卻突然傳Line要求我付一半的購買費用。 他的理由是.. 熱水器是我在使用的..即使我之後搬走了。那也已經折舊了..所以堅持我一定要付一半的費用.. 我拒絕了.我後來再把合約拿出來看..裡面有明文寫下房子相關的自然損壞,其修繕是由房東來負責的。 所以,我也回覆他訊息 「姑且不說之後這台熱水器的所有權人依然是你.... 就現在的情況來說。 如果今天熱水器是正常的..而我想更換一台性能好的 那我覺得我也要出錢是合理的.. 但今天的狀況是:熱水器是故障的,不堪使用了... 那我要求修理,修理不成須更換... 我覺得是合理的。 希望你能諒解...」 但他還是不能接受,威脅我要嘛出一半的錢,要嘛我自己承擔後果。 最後直接惱火,說契約早就過期了,現在房子不租給我了。 今天又傳了Line說他房子另有他用,要我限期搬出.. 現在鬧成這樣..這房子我的確也不想租了 但又覺得一股悶氣 想請問根據法條..我只能默默的在他要求的期限內搬走? 還是我可以向他主張什麼樣有法源依據的賠償? 另外想問,房東當初硬塞了一個冰箱和洗衣機給我..但我原本就有了。 請他搬走,他又不要..就堆在我租屋處的一個角落.. 這麼長時間沒使用的情況下..我實在不知道這些電器有沒有損壞。若真有損壞..他能要求我作賠償嗎? 麻煩專家解答一下我的疑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1.122.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rent-exp/M.1420780650.A.A8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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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約是先期通知,之後終止租約就不用給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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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房客都一樣,所以他不用賠你,要對方賠你要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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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約,約滿要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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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Google 不定期租約一般而言,對房客較有利。因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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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100條不定期租約,如果房東要收回房屋,需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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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東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2.房客違反民法規定轉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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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客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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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客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5.房客違反租賃契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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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房客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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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要收回給家人自住不就收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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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但房東應提出自住證明,例如:遷戶籍,並非房東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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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要自住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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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賭一口氣遷個戶籍也未嘗不可。再說你講是否有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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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的賠償,不是有法源依據不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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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賃是對房客比較有利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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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0504一直散播錯的觀念不知道何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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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ghtheat, 房子是房東的, 沒有拿不回來的道理, 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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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理由證據充不充分, 自住的確是符合的項目之一, 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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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播錯的觀念啊 你自己不想搬, 人家準備好證據還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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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要搬, 管你家當多不多,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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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了"這房子我的確也不想租了" 土地法100條也不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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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04:34, , 23F
在要賠償的, 哪裡觀念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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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KhsHggD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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