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不定期契約下,房東要求的強制搬離..
情況是這樣的:
目前承租的房子已經快3年了..當初契約1年
契約到期後,房東並沒有和我打新的契約..只是我仍每個月按時匯款繳納房..
經我查詢...這樣已經算是『不定期契約』的成立了..
前一陣子,熱水器因老舊而損壞。(快20年了,相當老舊。光陽牌熱水器? 不知道有沒有人聽過)
我致電房東告知之前修了好幾次,是我自掏腰包的.. 但就是修不好
這次我請房東找人來修繕或直接更換
房東原本直接請我去更換新的熱水器,並說直接從下個月的房租扣除。
但買了之後,他卻突然傳Line要求我付一半的購買費用。
他的理由是.. 熱水器是我在使用的..即使我之後搬走了。那也已經折舊了..所以堅持我一定要付一半的費用..
我拒絕了.我後來再把合約拿出來看..裡面有明文寫下房子相關的自然損壞,其修繕是由房東來負責的。
所以,我也回覆他訊息
「姑且不說之後這台熱水器的所有權人依然是你....
就現在的情況來說。
如果今天熱水器是正常的..而我想更換一台性能好的
那我覺得我也要出錢是合理的..
但今天的狀況是:熱水器是故障的,不堪使用了...
那我要求修理,修理不成須更換... 我覺得是合理的。
希望你能諒解...」
但他還是不能接受,威脅我要嘛出一半的錢,要嘛我自己承擔後果。
最後直接惱火,說契約早就過期了,現在房子不租給我了。
今天又傳了Line說他房子另有他用,要我限期搬出..
現在鬧成這樣..這房子我的確也不想租了
但又覺得一股悶氣
想請問根據法條..我只能默默的在他要求的期限內搬走? 還是我可以向他主張什麼樣有法源依據的賠償?
另外想問,房東當初硬塞了一個冰箱和洗衣機給我..但我原本就有了。
請他搬走,他又不要..就堆在我租屋處的一個角落..
這麼長時間沒使用的情況下..我實在不知道這些電器有沒有損壞。若真有損壞..他能要求我作賠償嗎?
麻煩專家解答一下我的疑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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