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關於租賃契約,家電故障修理問題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大叮噹)時間11年前 (2015/01/18 17:54), 11年前編輯推噓1(109)
留言10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最近租屋處的洗衣機故障了~ 當初租這間套房時,房東有附基本家電(包括電視,冷氣,冰箱,洗衣機) 這台洗衣機是放在我的套房陽台外面的~ 最近這幾天洗衣機剛好故障,於是就通知了房東來修理! 但房東告知我說,房間內的家電壞掉要我自己負擔修理費用~ 說當初契約有寫明,我翻了一下合約,還真的有藏了那麼一條陷井條文在裡面 契約是這樣寫的: 1.房屋一切非由承租人蓄意破壞之修理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2.有關所提供之設備及其附屬配件損壞維修費用之分擔原則: (1)承租人進住二個月內之損壞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2)承租人進住二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之損壞維修費用由出租及承租人各負擔一半 (3)承租人進住六個月以上之損壞維修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這2條房東自己擬訂的合約根本就互相矛盾啊~~~~ 跟房東談,房東又要硬拗說是照合約走!他有理站的住腳~ 給人的感覺就是擺明了東西壞掉房東不負責修理~ 跟房東談說依民法規定的原則是: 第 429 條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雖然我們契約有這樣的約定,但明顯是對房客不公平啊~ 想問一下版上有類似經驗的鄉民們,遇到這種狀況該怎麼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0.142.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421574849.A.510.html ※ 編輯: danielboy10 (175.180.142.77), 01/18/2015 17: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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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 契約有另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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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民法出來就沒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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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是專指設備和配件,要是漏水,根據第一條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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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修。 要是水龍頭漏水,結果是墊片損耗關不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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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根據第二條附屬配件,就是房客照入住的月份負責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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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23:36, , 6F
已簽約所以房東站得住腳 只能說簽約時要看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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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9 11:57, , 7F
之前租房子是修理費用都是房東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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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這次遇到這個房東是要我們房客自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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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怪自己當初合約沒看仔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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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1 12:13, , 10F
房東有權保護自身,不應當作陷阱條約,因為房客百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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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KkuB1KG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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