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金錢] 電錶損壞賠償責任
※ 引述《lhans (lhans)》之銘言:
: 簡易敘述如下
: 電錶因電器使用過度而燒毀
: 水電師傅診斷:電磁爐等吃電很大的不要用,不然會燒壞。
: 房東:我有跟你們說不要煮東西
: 我心裡os:(誰會記得當初你說什麼)
: 於是拿出合約相關內容部份如下:
: a.損害負擔: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使用租賃標的物及設備,除意外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
,
: 因乙方人為因素導致租賃標的物及設備、壁紙、沙發損壞,乙方應負損壞賠償之責。(租
賃
: 標的物除燈泡等消耗品外;因自然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 b.為了居家安全,請勿使用瓦斯烹煮食物。
: 因此房東表示因使用電磁爐造成損壞因由我方負責修繕費用。
: 但合約並無說明不要使用用電量高的器具,如微波爐 電磁爐等......
: 那我就好奇了,我如果使用微波爐加熱,難道就不用付錢修繕嗎? 因為我只是加熱,
並
: 無烹煮。?
: 請問各位我該付這個錢嗎?
故事到今日有了新的進展,小弟我不信房東那套理由,於是打了3通專業電話,
1.崔媽媽 2.消基會3.法律諮詢處
1表示:應當理性與房東協調,當初合約並無註記不能使用高功率(耗電)產品,因此這次
損壞由房東負責,那下次改了合約若還在犯,理當由房客負責,若房東堅持己見,則到公
所做協調。
2.表示:覺得不可思議,這樣使用情況造成電錶壞掉,那或許還有電線老舊等問題,最後
建議我打電話到崔媽那邊。
3.表示:簡單來說就是叫我不要理他,大不了最後扣留我押金的時候再上法院見。
綜合上述觀點,小弟是比較偏向1號,只是想到房東一定不會接受這樣的說法就很懶得跟
他多說.......
最後.
電錶燒毀前沒跳電機制,而是靠小弟的鼻子.....這還挺不可思議的。
感謝各位的討論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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