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租約公證沒用?法官判茶行須搬遷原因是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sm)時間9年前 (2017/03/23 00:00),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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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2日13:09 屏東市麒豐茶行向陳姓屋主承租店面,租約長達16年並到法院公證,不料事後地主許男將 土地賣給劉姓建商,引發土地所有權與拆屋還地糾紛。建商劉男去年向屏東地院提起民事 訴訟,一審判茶行應搬遷並將土地還給建商;陳姓屋主與茶行上訴,高雄高分院今仍判建 商勝訴。 劉姓建商去年提告指出,茶行所在的上百坪土地是他向地主許男購買,並在2014年11月12 日辦好過戶取得所有權,要求土地上建物的屋主陳男與承租房屋的茶行老闆劉女應立即搬 遷,交還土地。 陳男則辯稱,該筆土地原為他父親所有,其父於30多年前死亡後由他繼承且登記為所有權 人,後來土地遭拍賣,他的母親誤以為母子倆設籍同址不能投標,才以舅舅許男名義投標 ,由許男取得土地所有權,主張土地只是借名登記在舅舅名下,實際上他才是真正的地主 ,也有權將房屋出租給劉女開茶行。 劉女則氣憤表示,當初租屋契約有到法院公證,且承租效力到2021年,如今卻要立即拆屋 還地,「租屋契約公證不就毫無效力?」 屏東地院審理時傳喚許男,他證稱當年姊姊確實想買回土地,但是由他出資,認定許男才 是真正的地主,判決陳男與劉女敗訴,勝訴的建商則提出300萬元進行假執行程序,準備 在今天二審宣判後立即拆除房屋。 對此民間公證人余乾慶表示,本案的問題不在於當初的租約有沒有去法院公證,而是去公 證的當事人到底是不是所有權人;所謂「買賣不破租賃」的大前提,必須是「出租人就是 所有權人」,但本案中的出租人卻不是地主,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就比較沒有保障。 但他也指出,通常在法院的公證租約中,都會要求出租人擔保他是「有權出租者」,建議 茶行老闆可以回頭去檢視公證租約,並依照該條約定,請求出租人負責賠償相關建物拆除 及不能營業造成的損失。(王吟芳/高雄報導) -- 牛奶漲價,何不喝米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224.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490198410.A.FA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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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合約要跟當時地主簽才有效,二房東就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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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二房東的問題吧? 這是建物和地主不同人,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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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的是建物而已. 一般公證也是要求攜帶建物權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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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單, 所以可能沒注意到建物和地主不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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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qf-A-Z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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