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房東用書局合約的話....
請問大家,內政部有最新的制式合約來保障雙方
可是現在遇到的房東(還沒租)想要用書局的範本來簽
我可不可以在最後加註:本合約未訂詳盡之處以內政部公告租屋契約做最後解釋
類似這種的語詞有作用嗎?
還是條列在後面雙方再用印比較好?
因為感覺房東就是想簡簡單單處理,雖然是新房但是怕遇到狀況的話會牽扯不清
以上請教,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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