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房東] 房東於租約到期後要求搬離卻轉租
※ 引述《YOOI (好冷)》之銘言:
: 租屋處是套房,屬於隔成多個套房的公寓
: 房東在合約到期前15天
: 告知我房屋要收回給親戚住
: (我認為租約到期後為不定契約,所以沒有特別說要簽約,房東也沒有詢問)
: 但是我主張需在1個月前告知
: 所以房東表示
: 那就告知此事後一個月搬離。
: 我懷疑房東其實是想要租給別人(租約期間我會反應鄰居問題,但都沒有得到適當解決,可能因此覺得我很麻煩)
: 結果證實,確實在搬離且退租完成後,又po租屋網招租。
: 想請問的問題如下:
: 1.定型契約到期是可以直接要求房客離開的嗎?還是也會受到至少一個月前告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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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房東這樣收回轉租的行為,是否違法?(法律規定除非收回自用,否則不能趕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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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誤解很大是不是把定期契約和定型契約搞混了?
定期契約 有寫 起 訖日期
所以不用通知你
你的法律大概去頭去尾只看一半
問題2的適用對象明明是不定期契約
為什麼要拿來定期契約用呢?
如果你會看法律條文
那不要光看對自己有利的部分, 不利的就無視
兩個問題根本都沒有法律條文可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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