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二房東租屋 無合約 搬離時間已刪文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Allen)時間4年前 (2021/04/18 18:48), 4年前編輯推噓0(5547)
留言57則, 12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1/1
想請教一下 我是整層房屋的二房東 其他房間出租給其他朋友已經兩三年了 當時合約只有簽一年,而後就沒有再續約 4月初因為我個人規劃,加上室友的生活習慣也不是很合適 我想重新找一批室友,因此跟現任室友提出請他們搬離 過程中的溝通我是有好好說,並提出看是不是給兩個月的時間找房 現任室友們也都同意搬走,也說兩個月時間應該夠,但是還沒正式final一個時間點 4月中我問他們預計何時搬走,並提醒4/15-5/15的房租需繳交了 他們說4/30就要搬了,並提出不定期租賃契約與民法第450條供我參考 第 450 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 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 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 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我的疑問是,我有先提出大概兩個月的時間找房,詳細時間點再議 他們是不是不能這麼突然的跟我說4/30要搬?這樣我根本來不及找人 如果4/30搬成立,依照民法450條,我們的租約是以一個月為期的, 他們是否應該要繼續繳交4/15-5/15的房租,並在搬離前一個月通知我搬離時間呢? 我們第一年的合約有寫道,如果要搬離需兩個月前告知 這樣第一年的合約算是延續吧?只是沒有期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7.47.5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618742882.A.8B7.html ※ 編輯: tryit03 (61.227.47.53 臺灣), 04/18/2021 18: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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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別人退租還要照你的時間退喔。 你給2個月的時間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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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房,不代表要2個月後退租。 再來 合約有寫,要搬離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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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前告知。可是 你先搞清楚狀況,不是他們要搬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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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想再租給他們。 你提出這條搬離要2個月前告知,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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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他們於2個月後再走人,讓你有時間找房客,會不會太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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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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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初提出要人搬離,4月中再次詢問搬離時間。 然後說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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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4/30搬離的時間太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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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笑 叫人走還要依照你的時間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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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你在講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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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趕人走了,人家也順利找到房子了,接下來風險就是你當二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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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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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不是很兇的叫他們馬上走,大家都互相認同生活不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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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此重新開始比較好,也才能繼續當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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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房租就是一個月算的呀,每月15號為一期,4/1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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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住不應該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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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半個月就能帶看了,又不是帶看越久越容易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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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他們交租到4/30,合租帶看算比較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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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曉得你是不是想要無縫接軌,我自己出租不會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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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搬就帶看,整理好,空房再拍一次相片再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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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搬走/沒空出房整理,我覺得出租率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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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你當二房東還是要續約吧?土地法100條自己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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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跟房客簽約,最好租期跟大房東一致,契約上也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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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你轉租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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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的確是一個月一個月算的,他們搬走必須照這個約期交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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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他們也可以賴著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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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你這個二房東, 其實只是像合租的組頭, 沒有多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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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找房客和約滿請房客搬走的權力, 相對得你空租就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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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吃下整層租金, 然後房客也可以說要申請補助,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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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等, 這是(二)房東的權力與義務, 覺得麻煩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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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當個房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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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房東就是這樣,風險很大,還是爽爽當房客不爽就可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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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房客弄不好拿不定期契約來說不搬你會更麻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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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我這二房東其實就是代表簽約而已,我先租再找認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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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我覺得對方沒甚麼問題耶 你當時也沒提出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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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到5/15 又是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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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先搞清楚或說明清楚二房東的"權限"再說吧...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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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初你就趕人了,不就是你先預告了?那他們四月底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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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裡有問題?有人規定要依你的方便為基準嗎那會不會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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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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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認為他是照契約預先2個月預告, 房客拿450條, 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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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是看了哪段, 第二句是得隨時終止. 但提前一期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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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終止日還是下月的15號, 這個可以自己去找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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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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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是他先趕人了,房客可以選擇4/30最後一天,就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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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是從每個月15算,房客只要繳半個月房租房客也沒有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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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不能要求房客繳租到5/15,至於房東或二房東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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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縫收租其實跟房客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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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去查一下判決,房東在4/15這期開始前通知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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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450條來講,終止日是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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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種利益太小,450條變成都看到對自己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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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說各話,對房東來講還是定期契約比較不會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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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再來也是有覺得若不論法規,以朋友立場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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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給個方便,在兩個月前告知,所以他們確定時間也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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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1 13:16, 4年前 , 57F
該跟我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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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WV0vYYt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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