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感想] 遇到很討人厭的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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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abadog ( 潛水中.. ￾ N )時間18年前 (2007/01/12 16:1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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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發表一下拙見,望請先進不要見笑... 1.通常契約未註明之事項依民法行之. 2.民法第453條規定"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 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3.民法第450條第3項規定"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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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kimo0204 (阿勇真可愛)時間18年前 (2007/01/06 22:1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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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地點 台北市吳興街284巷30弄x9號5樓. 等我搬走 我會全po. 我合約2/1 到期. 我在來要住的房子也找好了. 剛剛打電話給我現在的房東. 跟他告知 我月底會搬走 總之合約也到期了. 結果房東說 可是你沒兩個月前先跟我講阿. 這要我怎租給下一個人. 他說 我們當初在簽合約時 有講阿 要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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