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感想] 遇到很討人厭的房東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 潛水中.. ￾ N )時間18年前 (2007/01/12 16:16),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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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發表一下拙見,望請先進不要見笑.. 1.通常契約未註明之事項依民法行之 2.民法第453條規定"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 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3.民法第450條第3項規定"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 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 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所以房東搞錯了,通知也是只要前一個月通知即可,除非契約另有規定。但是po文者 似乎也慢了點告知房東終止租約。 所以大家想辦法好聚好散吧~ ※ 引述《akimo0204 (阿勇真可愛)》之銘言: : 租屋地點 台北市吳興街284巷30弄x9號5樓 : 等我搬走 我會全po : 我合約2/1 到期 : 我在來要住的房子也找好了 : 剛剛打電話給我現在的房東 : 跟他告知 我月底會搬走 總之合約也到期了 : 結果房東說 可是你沒兩個月前先跟我講阿 : 這要我怎租給下一個人 : 他說 我們當初在簽合約時 有講阿 要搬走要提前講 : ↑ 這是在約沒到期之前 : 如果約都到期了 還要講 那約簽個屁阿 : 他現在就是一付不退我押金 : 我直接說 沒關係阿 如果你不退我押金 我只好提告了 : 他惱羞成怒 開始罵 你以為我會告輸你嗎 : blablablalbalba....... : 我很想跟他講 如果告 你應該會輸吧 : 因為合約上也沒寫我要提早跟你講我要搬..... : 星期一會在談過 : 這房東很討人厭 這邊是電梯公寓隔成6間 : 住這邊的都說 約一到大家都要搬 : 我想應該不是我的問題 我常年都在租房子 : 要租房子的網友請小心 房東姓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120.13.112

01/13 12:45, , 1F
這是指約滿前終止,如果是約滿不續約,是否不需提前通知?
01/13 12:45,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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