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身心障礙(權益)保護法 修正條文 比對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截至九十五年六月底,身心障礙者人數已達九十五萬七千四百五十一人,占總人口數百分
之四點二,而身心障礙者相關需求、福祉之滿足,以及相關權益之促進,向為政府施政之
重點。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於八十六年修正施行至今已歷時九年,其間雖
曾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修正部分條文,並增訂合格導
盲犬陪同視覺障礙者或訓練中之導盲幼犬,由專業訓練人員執行訓練時可以出入公共場所
相關條文,惟隨著社會環境快速變遷,本法相關規定已不足以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之
需求,爰予以全面檢討修正。
為使身心障礙之類別與國際接軌,爰參酌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頒布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
障礙分類系統(ICF)之八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修正本法所稱之身心障礙類別;直轄市
、縣(市)政府受理身心障礙者鑑定及評估提供後續相關福利服務,應以單一窗口方式受
理,分別組成專業團隊辦理科學鑑定與需求評估後,對於符合資格者發給身心障礙證明,
並據以提供後續福利與服務;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降低公私立義務機關(構)之進用
門檻,並提高公立義務機關(構)之定額進用比率;要求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供身心障礙
者無障礙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並針對庇護性就業及庇護工場之特殊性另予特別規定,爰
擬具「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草案,計九章,共一百零九條,為彰顯保障身心障礙者權
益,將本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第一章總則
(一)為彰顯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修正本法之立法宗旨及目的。(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增列金融、法務、警政、體育、文
化主管機關及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權責。(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明確劃分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
及第四條)
(四)為使身心障礙之類別與國際接軌,參酌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頒布之國際健康功能與
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之八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修正身心障礙類別。(修正
條文第五條)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
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修正條文第
六條)
(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所核轉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籌
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對於設籍於轄區內經評估合於規定者,應核發身心障礙
證明,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與服務。(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及效期屆滿後之暫時性權利保護。(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
第十五條)
(八)身心障礙者人格及合法權益之保障、反歧視條款及請領現金、給付權利之確保。(
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系統以適時掌握身心障礙者情況,並於三十日
內主動提供協助服務或轉介。(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十)依服務需求之評估結果,提供身心障礙者個別化、多元化之服務。(修正條文第十
九條)
二、第二章保健醫療權益
(一)衛生機關應整合醫療資源,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所需之醫療服務、設立身
心障礙者特別門診與服務窗口及出院準備計畫。(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
條)
(二)各類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相關條文授權訂定及辦理。
(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
三、第三章教育權益
(一)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主動協助正在接受醫療、社政等
相關單位服務之身心障礙學齡者,解決其教育相關問題;各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
、尚未設置適當措施或其他理由拒絕身心障礙者入學。(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及第
二十八條)
(二)依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經濟條件,優惠其本人與子女受教育所需經費;獎助身心障礙
者繼續接受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教育;規劃辦理身心障礙者學前教育及視覺功能障
礙者可使用之圖書資源;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學考試時,依其障礙類別與程度
及學習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協助器材或措施(修正條文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
四、第四章就業權益
(一)為增加庇護就業機會,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結合相關資源,協助庇護工場營運及產
品推廣。(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二)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提高公立義務進用機關(構)之定額進用比率由百分之二
提高至百分之三,門檻由總人數五十人以上降低至總人數三十四人以上;私立單位
比率仍維持百分之一、不得少於一人,門檻由總人數一百人以上降低至總人數六十
七人以上;另增列國防、海巡、航空站三單位為定額進用之例外單位。(修正條文
第三十八條)
(三)庇護性就業者,如遇職業災害補償時,補償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身心障礙者
接受庇護性就業前,其工作技能需強化時,得由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提供
最長二年之職業能力強化服務;職業能力強化期間,雙方不具勞雇關係,但應簽訂
書面服務契約,並發給獎勵金。(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
(四)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發給超額進用獎勵金,其金額最高按超額進用人數
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計算,直轄市及縣(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每年提撥
前一年度差額補助費百分之三十交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再統籌分配各地方政府,以
縮小城鄉資源差距。(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
(五)為求事權統一,以收整合之效,爰修正勞工主管機關為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業
或理療按摩業之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
(六)為因應身心障礙者老化現象,規定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得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
之機制。(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
五、第五章支持服務
(一)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應以多元連續性為規劃辦理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自
行辦理或結合民間資源,推動各項個人照顧及家庭支持服務,進而提高身心障礙者
社會參與度,俾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涯發展歷程之生活需求。(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
至第五十二條)
(二)為解決專用停車位被佔用之情形,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須經需求評估,且停車位
之使用應以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或載送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家屬為限,以
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之原則。(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
(三)為促進聽覺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視轄區資源條
件設置手語翻譯服務窗口,提供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相
關服務。(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
(四)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與接受服務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並應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及第六
十六條)
六、第六章經濟安全
(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經濟安全,採生活補助、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服務補助、照
顧者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修正條文第七十條)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生活補
助費、醫療費用補助、居家照顧費用補助、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等經費
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
七、第七章保護服務
目前國內對於特定對象保護措施,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及老人福利法,分別保障兒童及少年、家庭暴力受害者、遭性侵害者及老人,獨缺十
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無法自我保護之身心障礙者,導致發生身心障礙者受家庭成員以
外之人虐待或忽略事件時,政府部門及相關公權力單位因無法可循,不能積極介入協助,
故增訂保護專章。
(一)傳播媒體對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
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修正條文第七十四條)
(二)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限制自由等行為,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
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行為;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
教育人員等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或其他任何人通報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自
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並於受理案件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情
況緊急需立即給予保護、安置者,則應採取緊急保護、安置或其他必要處置。(修
正條文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八條)
(三)身心障礙者之緊急保護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
以保護身心障礙者時,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繼續保護安置以三個月為限
;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情形協助接受保護
安置之身心障礙者聲請禁治產宣告或轉介適當之服務單位。(修正條文第八十條)
八、第八章罰則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酌修並增列罰則規定及處罰機關。(修正條文八十
六條至第一百零四條)
九、第九章附則
(一)為保障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權益不致受到立即
性之影響,爰規定其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指定日期辦理重新鑑定或換
發身心障礙證明,並適用本法之規定;於等待期間得繼續享有原有身心障礙福利服
務,但未依規定辦理者,原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則逕予註銷。(修正條文第一百零六
條)
(二)為配合修法改變鑑定及需求評估方式,需建立客觀之鑑定與福利服務評估指標,使
修正後之身心障礙者類別、鑑定方式及評估需求為社會大眾、民間福利機構及團體
充分瞭解與適應本法修正後相關作業之執行,並儲備培訓辦理鑑定、評估之專業團
隊人員,故需有一定期間作為本法過渡準備期之落日條款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
零七條)
下面是行政院核定版 全文及新法與舊法比對
http://www.tpmra.org.tw/users/aegis.doc
全國法規資料庫 身心障礙保護法 (舊) 全部條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05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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