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特教教師轉任搶缺額 招反彈

看板sp_teacher (特教老師)作者 (奇樂比法律更能懲奸除惡)時間18年前 (2007/06/20 16:1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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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28 (夏天)》之銘言: : ※ 引述《taiwanlaws (奇樂比法律更能懲奸除惡)》之銘言: : : 所以我會說 : : 這種換證法若站在教育法制最關切的學生受教權上是站不住腳的 : 依你所言,那專科以上教師資格是"審定制",不需實習,是不是更站不住腳呢!? : : 而且師培法十一條只說可以領另一張證書 : : 可沒說可以直接在任教學校經教評會通過就任你在普教與特教間轉職 : : 這部份目前的法規仍無規定(所以我說教育部很沒有法治觀念) : 教師法第11條 抱歉文章其他部份就省略掉以維持畫面整齊 至於有心無心這個問題是價值觀問題 誰也很難說服誰 就讓大家自己去選擇喜歡看的好了 不再贅述 大專以上教師採審定制是基於其與中小學教師聘用的專業考量並不一致 中小學正值兒童與青少年時期 基於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受教權考量 自然會要求教師必須實習與修習教育學分 大專著重的是該領域專業 且多數學生已成年或滿十八歲(五專前三年例外) 所以法律會有不同的設計當然有其道理 也有人會覺得不少大專教師不懂教學技巧 影響學生受教權 應該要跟中小學一樣修學分並實習 惟主流見解仍認為不必要 至於你提的第二個問題教師法十一條 該條僅是教師聘任的概括規定與授權規定 實際上的作法仍需透過教育行政機關依授權規定意旨訂定相關的法規命令 在法規命令中其實還是可以對若干聘任事項做適當限制 只要不逾越法規授權範圍即可 不能逕自認為該條為擁有第二張不同教師證書者校內轉任之法源依據 至於教育部行政函釋有關幼師轉小師的解釋 去問問學法律的人哪個人會認為教師法十一條是轉任的法源依據 它只是沒交代理由及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常幹這種事)逕行解釋各國小可在 小學教師出缺時自行斟酌要公開甄選教師還是從有小師資格的幼師中轉任 在沒有法律依據的一番解釋後 最後一句話再抄教師法11條說這種轉任教師之聘任還是要通過教評會審查(這是廢話) 之所以抄這段法條只是避免轉任教師改聘任不同教育階段教師 學校把它當作原聘任關係而忽視教師法規定的聘任法定程序 學法律的人不會有人倒果為因反而說教師法11條就是教師可轉任的依據 轉任依據還是在教育部未付法律依據及理由的前文解釋中! 這是法治國該有的作為嗎? 我找遍教育類的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皆無轉任規定 規定教師聘任的法規命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大家去看看它第二條的規定 也只有規定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 沒有規定校內轉任 變成轉任(還是要稱"改聘"呢?)要勉強用上述名詞去定義 容易滋生疑義 按特教教師初聘到任教學校時 登記在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的聘用依據為"特殊教育教師證書" 與普通教育的教師證書是分流的 特教師轉普師或普師轉特教師 比較像是幼稚園教師轉任國小教師那樣 那這種轉任到新職所獲的聘書性質就接近"初聘"而非"續聘" 如果照某些學校的做法 普師年資與特師年資不能合併計算,而分開計算超額年資 那就更加證明這種轉任後接到的聘書會是"初聘" 不在法條中明確定義這類轉任改聘準用哪種聘用方式 就會變成大家各自解釋而紊亂不已 若歸類為初聘 依該條規定還要公開甄選或現職介聘 目前介聘的定義有包括校內轉任嗎 恐怕沒有人會這樣想吧 若歸類為續聘 有的學校會把轉任教師找去教評會形式上口試一下又何必呢 續聘都只做書面審而已阿 就當作校內級職務分配處理就好了阿 交給教評會處理就變成把轉任教師的新職當作初聘還是續聘也不是很清楚 過去那樣搞純粹是大家習慣這樣做 教育行政機關也放行所致 大家調校的介聘 都有法律規定 乃是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授權訂定的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 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所規範 這個普師與特教師未來幾年即將爆發的重大爭議 能不修法解決嗎? 轉任的亂象被許多人合理化其實很容易瞭解 因為行政程序法也是前幾年才施行 各種行政法理論都還在發展 過去各行政機關許多沒有法律授權的命令 逐年被檢討中 何況是沒有任何法源依據的行政行為 回答到此 短期不再回應教育法問題 因為這需要一點先備知識 一直寫其實意義不大 有問題請另外來信 不繼續在版上回應這個議題 謝謝指教 ※ 編輯: taiwanlaws 來自: 220.139.76.5 (06/20 20:29) ※ taiwanlaws:轉錄至看板 Teacher ※ 編輯: taiwanlaws 來自: 220.139.76.5 (06/20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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