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問修正特教班人數何時實施
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 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 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三、 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四、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想請教大家 第一項修正 有詳細註明實施日期
那二 三 四 呢?是比照辦法還是....
不好意思,請大家幫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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