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新法中提到的特教專責單位編制如何解讀?

看板sp_teacher (特教老師)作者 (咕咕肥企鵝)時間15年前 (2010/06/30 17:29),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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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學校原包含資源班及資優班共有三個班級, 因此我們一直都有特教組的編制, 但因今年三年級的資優班畢業了,明年僅剩一班資優班和一班資源班, 人事主任這兩天就問我,是不是不能再設特教組 (他說依據88年台灣省法規好像是這樣寫的) 可是我看了一下新修訂的特教法,是說中等學校以下得設專責單位, 所以現在不確定到底要給人事什麼樣的依據... 請版上的伙伴給我一些意見吧!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8.16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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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教育局吧,新的特教法細則還沒通過,99/01的草案也只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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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單位,係指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之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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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規模,設置專責處理特殊教育業務之處(室)或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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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Amw6cF (sp_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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