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新法中提到的特教專責單位編制如何解讀?
我們學校原包含資源班及資優班共有三個班級,
因此我們一直都有特教組的編制,
但因今年三年級的資優班畢業了,明年僅剩一班資優班和一班資源班,
人事主任這兩天就問我,是不是不能再設特教組
(他說依據88年台灣省法規好像是這樣寫的)
可是我看了一下新修訂的特教法,是說中等學校以下得設專責單位,
所以現在不確定到底要給人事什麼樣的依據...
請版上的伙伴給我一些意見吧!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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