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智障少女遭利誘性侵 法官竟判7被告無罪

看板sp_teacher (特教老師)作者 (名為變態的神父)時間15年前 (2010/09/11 18:2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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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CYrT4nI ] 作者: g6m3kimo (名為變態的神父)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智障少女遭利誘性侵 法官竟判7被告無罪 時間: Sat Sep 11 18:17:37 2010 我必須修正之前 "智能障礙者不能性交的看法" 智能障礙者的心智年齡或許一輩子都是那樣,而幼童有成長的可能. 但相對的, 我覺得法條認定的心智障礙心智成熟年齡,應該往後延, 起碼在心智障礙者的求學階段,應該比照未成年者辦理, 性教育課程並不是一堂,兩堂,或著是知道性交動作與 過程就可以習得"已有男女之防之觀念". 而智能障礙者在其思考 認知 辨認是非,也絕對不僅僅一堂 "性教育"課程就可以解決,還需要其他諸如生活課程相輔相成以及訓練. 求學過程也無法謀職 求生 照顧自己的後代,簡單來說,他們 還是在"學習"的狀態,所以我認為任何人都不該與之性交. 雖然,我不認為他畢業後是否能習得所有"已有男女之防之觀念". 但我無法認同的,就是當教育這一塊還在進行時, 就有人在進行可能傷害身心障礙者的行動. 補八卦 剛剛有人提到智能障礙對智能障礙 在我本身的經驗中, 有遇到類似的身障孩子, 被同班或別班的摸. 很遺憾的,她是真的不知道怎麼去拒絕. 所以放學後被另一個男同學糾纏上,她可能又被抓去摸. 老師們真的已經很拼命的在教他們. 身心障礙的最高學歷大部分是在高職階段, 並且有類似十二年國教的規定. 所以我認為,起碼, 在這十二年,這些孩子都應該受到保護及輔導. 總之,很抱歉我也只能想得這麼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2.12.186 ※ 編輯: g6m3kimo 來自: 124.12.12.186 (09/11 18:19)

09/11 18:19,
法律是有問題的 這個部份應該要怪立委....
09/11 18:19

09/11 18:19,
因為法官審判本來就不會加入太多情感......
09/11 18:19

09/11 18:20,
就是依法 依法理
09/11 18:20

09/11 18:20,
突然覺的法律制定包山包海,需要各樣的人才
09/11 18:20

09/11 18:20,
樓上的,不能因為被告無罪,就要修法,修到被告有罪吧!!
09/11 18:20

09/11 18:20,
喔~~我是指1F那位
09/11 18:20

09/11 18:21,
不是有罪無罪 是法條設計有問題.....
09/11 18:21

09/11 18:21,
那以後法院所有判決 只有 ""被告我一定判你(妳)有罪""
09/11 18:21

09/11 18:21,
尤其是對於原PO所指的這一塊 保護明顯不足
09/11 18:21

09/11 18:22,
怪立委啊..修法亂用= =
09/11 18:22

09/11 18:22,
現在是真的法條問題?還是適用 選擇問題?還是要件解釋?
09/11 18:22

09/11 18:22,
有問題的部分 你去看教科書 論文大都會提到
09/11 18:22

09/11 18:23,
教科書 還是文獻也都是作者自己心證,不能說明法界(學術
09/11 18:23

09/11 18:23,
而且刑法 在罪刑法定下 本來就要求明確性 該條法條
09/11 18:23

09/11 18:23,
問題是不一定看得出來啊!
09/11 18:23

09/11 18:23,
和實務)都認同
09/11 18:23

09/11 18:23,
顯然欠缺明確性的要求.....
09/11 18:23

09/11 18:24,
我的看法是這樣 數年前 最高法院見解 也不採嚴格證明
09/11 18:24

09/11 18:24,
的證據法則 數年後幾乎都採了....因為學者一直罵
09/11 18:24

09/11 18:25,
尤其是輕度的
09/11 18:25

09/11 18:25,
然後在教學上把新的觀念教給學生....
09/11 18:25

09/11 18:26,
法官判決=低智女同意要爽,7狼無罪 該修的是法還是法官的腦
09/11 18:2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2.12.186 ※ 編輯: g6m3kimo 來自: 124.12.12.186 (09/11 18:45)
文章代碼(AID): #1CYrbw4D (sp_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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