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0金門幼教 Q.16

看板sp_teacher (特教老師)作者 (相信自己)時間14年前 (2011/07/12 21:38),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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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8年修訂的特殊教育法中,相關條文敘述,下列何者為是? (A)特殊教育之實施分為學前、國民教育和國民教育完成後等三個階段。 (B)學前教育階段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C)各階段特殊教育之學生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對身心障礙國民, 除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下延伸至三歲。 (D)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則不可勉強。 答案B 請問C錯在哪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3.142.105.16

07/12 22:29, , 1F
特法第23條:應自三歲開始
07/12 22:29, 1F

07/13 22:36, , 2F
所以應自三歲開始=/=向下延伸至三歲 嗎?
07/13 22:36, 2F
文章代碼(AID): #1E74uwa4 (sp_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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