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98高雄縣Q21(任用特教老師)
Q21.下列有關任用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之敘述,
哪一項符合我國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
(A)應優先任用具有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
(B)應以任用具有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為原則
(C)應任用特殊教育相關科系畢業者
(D)應任用具有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
答案:D
我是選A,因為想說,
平常招不到特教老師時,不是都這樣說嗎?而題幹又沒有說到是「正式老師」
加上我查了網路:
現行條文:
第十條 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專責單位,各級政府承辦特殊
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優先任用相關專業人員。
修正條文:
第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應優先進用具備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
現行條文後段移列為第二項,為利特殊教育政策之推動,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承辦特
殊教育業務人員應優先進用具備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至於承辦人員是否具備其專業,由
用人單位在進用時篩選。
請問是否有板友幫我解答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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