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98彰師大學教程甄選Q.20已刪文

看板studyteacher (實習教師)作者 (教育是終身志業!!!)時間14年前 (2012/02/07 17:49),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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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提醒一下,目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已經更名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相關內容可參考: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 ※ 引述《cocastar (K.Keith)》之銘言: : 20.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教師知悉少年有遭受遺棄或身心虐待 : 之情事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久? : (1) 24小時 (2) 36小時 (3) 48小時 (4) 72小時 : 我寫(1)但答案給(2) : 是否有錯? : 我查過條文第三十四條如下 : 第 34 條 : (兒童及少年需通報處理情形) :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 : 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 : 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 : 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 謝謝! -- 免費教甄(檢)解題及分享資源平台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educationist68/topics?hl=zh-TW 教育圓夢網討論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95.210

02/08 01:07, , 1F
謝謝提醒~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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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FCFEmhv (study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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