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98彰師大學教程甄選Q.20已刪文
看板studyteacher (實習教師)作者HONGS (教育是終身志業!!!)時間14年前 (2012/02/07 17:49)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 1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額外提醒一下,目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已經更名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相關內容可參考: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
※ 引述《cocastar (K.Keith)》之銘言:
: 20.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教師知悉少年有遭受遺棄或身心虐待
: 之情事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久?
: (1) 24小時 (2) 36小時 (3) 48小時 (4) 72小時
: 我寫(1)但答案給(2)
: 是否有錯?
: 我查過條文第三十四條如下
: 第 34 條
: (兒童及少年需通報處理情形)
: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
: 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
: 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
: 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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