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 「私校違約金」 法院判決案例

看板studyteacher (實習教師)作者 (yinhsien)時間13年前 (2012/07/07 11:43),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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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原文頗長,我僅摘錄重點部分: 【裁判字號】 98,竹北勞簡,1 【裁判日期】 980429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裁判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號 又本件系爭聘書及系爭聘約係為經濟優勢之資方(即原 告)所訂定,每位受聘之教師聘書及服務規約內容均相 同,並無不同之教師有不同之聘書或服務規約,是系爭 聘約為定型化契約無誤。按依民法第247條之1的規定, 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 效。即由經濟上較強之一方所預定之契約條款,經濟上 較弱之他方每無磋商變更之餘地,為防止此類契約自由 之濫用,兼維護交易上的公平性,並使社會大眾普遍如 法守法。是原告學校惡意要求教師支付賴以維生之兩個 月全薪薪水,顯失公平及公理正義,該聘約條款依法無 效。 綜上,系爭聘書既未有效成立,系爭聘書背面之系 爭聘約,即無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則原告依據系爭聘約 第17條之記載,請求被告依約給付懲罰性賠償金,即屬無據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 即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以上為判決書的部分摘錄 注意事項: 1.法官的主要觀點是「經濟權力不對等」,因此判老師免賠! 2.案件發生日期為97年8月1號,但是判決書下來的時間已是98年4月29日 這算是快了,但也已經過了半年,早就超過當年度的報到時間, 除非你不想當老師了,否則實在沒有必要拿自己的幸福去和私校賭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97.90

07/07 13:57, , 1F
謝謝~but也看不出來是哪間 很怕是我接聘的這間 XD
07/07 13:57, 1F

07/07 13:58, , 2F
還是謝謝y大^^
07/07 13:58, 2F
文章代碼(AID): #1Fzx1ZLn (study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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