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 研究助理年資採計提敘
各位大大好!
想請教關於教職前曾任大專院校究助理的年資,
在任國小教師能否採計提敘上述年資呢?
(如:碩士後任大學計畫研究助理2年,離職後考教師證,之後代理一年後考上正式教師。)
有沒有人曾經有類似疑問的呢?
謝謝!
對這些規定是有看沒有懂@@...
在網路上找到下段文章:
查本部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台人(一)字第0九三00七0八九九號令規定,
各級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各類專案計畫項下聘用人員年資,如所任職務為全時
專任、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且與教師現職職務等
級相當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本部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台人(一)
字第0九三00四一四七九號令規定之採計方式採計年資提敘薪級。
教師職前曾任研究助理之年資,是否符合上開「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性質相近」
之規定,以事涉個案事實認定,宜由各敘薪權責機關或學校自行秉權責認定。
至「職務等級相當」,係指教師職前擔任聘用人員時所支薪點應與教師現敘薪級相
當而言,爰教師職前曾任研究助理如屬上開各類專案計畫項下聘用人員年資,宜先
將研究助理之月支報酬,依擔任研究助理當年度行政院核定之聘用人員新點折合率
換算為新點後,如符合本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八五)人(一)字第八五0
五一一七九號函規定「職務等級相當」之年資,始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附錄相關函釋:
教育部93.04.23台人(一)字第0930041479號函示
依本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台人(一)字第0九二0一六六四五五號令規定,公立
各級學校教師職前曾任聘用人員年資,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八十
八年七月前之聘用年資,於採計提敘薪級時,係以前一年七月至當年六月會計年度為
採計標準,八十九年一月以後,則以一月至十二月之會計年度為採計標準;另因預算
法修正,政府機關須編制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次一年六個
月之預算,爰該段期間內連續任職滿一年得採計提敘一級,畸零月數年資均不予併計。
茲為維護八十八年七月前已受聘為聘用人員且於預算法修正後繼續任職者之權益,該
段連續期間之聘用年資,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得以預算法修正前
之會計年度(前一年七月至當年六月)計算方式為採計基準。本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十
九日台人(一)字第0九二0一六六四五五號令有關公立各級學校教師採計職前聘用
年資提敘薪級規定,應予補充。
教育部92.11.19 台人(一)字第0920166455號函釋
公立各級學校教師曾任聘用年資採計提敘方式,向係比照公務人員採計聘用年資方式
辦理,查銓敘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部銓二字第○九二二二九二八四五號書函釋略以
「公務人員曾任聘用年資採計提敘方式,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
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發布施行前,係依公務人員曾任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要點
(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停止適用)辦理,其二者之採計方式並無二致,皆以會計年度
為採計基準,畸零月數均不予併計,亦即八十八年七月前曾任聘用年資,於採計提敘
時,係以前一年七月至當年六月為會計年度;八十九年一月以後,則以一月至十二月
之會計年度為採計標準。另因預算法修正,故政府機關須編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八
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次一年六個月之預算,依本部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九十特四
字第二○一六六二四號書函略以,該段期間內連續任滿一年得採計提敘一級。」有關
公立各級學校教師曾任聘用年資之採計提敘方式,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教育部85.07.27 臺(85)人(一)字第85051179號函釋
有關教師曾任各種職前年資提敘薪級疑義乙案,查本部八十五年四月十三日台(85)人
(一)字第八五○二四二三○號函釋略以:為考量教師與公務人員之平衡性,參酌「公
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有關教師職前年資之採計,凡原規定受「
本職最高薪」限制者,均修正為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公立學校教職員敘
薪標準表說明」第四點規定,並同時停止適用。前開所稱「職前年資」,除依「公務
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所規定之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年資,
如與教師職務職級相當,均得按年採計外,亦包含教師職前曾任之私立學
校教學年資、三個月以上之代課年資、聘用人員年資、職業訓練師年資、大專校院講師
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等均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本職最高年功薪。惟後備
軍人年資及其他非屬採計職前年資之改敘或提敘,如經繼續進修取得較高學歷、進修特
殊教育專業科目及進修研究所在職進修班修畢四十學分之薪級提(改)敘,則仍依現行
規定,應受本職最高薪之限制。又曾任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
之約僱人員年資,具有服務成績優良之證明文件者,視同相當委任之年資,得於本薪二
三○元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現職教師如有未經採計提敘之年資,其低於目前所
敘薪級者,應認定為「職務等級不相當」,不得依上開規定辦理提敘。本職前年資提敘
薪級之生效日,當事人自本部八十五年四月十三日台(85)人(一)字第八五○二四二三○
號函釋起一個月內申請提敘者,得追溯自八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在一個月後申請
或該函規定後始轉任教師之年資提敘,均自審定之日生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209.122
推
07/20 22:55, , 1F
07/20 22:55, 1F
→
07/20 23:58, , 2F
07/20 23:58, 2F
推
07/21 00:30, , 3F
07/21 00:30, 3F
→
07/21 15:05, , 4F
07/21 15:05, 4F
→
07/21 15:06, , 5F
07/21 15:06, 5F
studyteacher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
75
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