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代理教師失業給付被注意了消失

看板studyteacher (實習教師)作者時間14年前 (2011/08/09 17:19),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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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課老師您好: 有關編號1996之留言,本中心已修正回覆內容,造成您的疑慮,本中心致上歉意,並感謝 您寶貴的意見。 若您有求職需求或其他疑問,歡迎就近至本中心各就業服務站,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敬啟 代課老師您好: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 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同法第12條第 1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 參加職業訓練」。另依100年2月15日勞職業字第1000506073號函略以:「受理申請人求職 登記後,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至少開立一次推介卡。屆時未能於前開期間就業或安 排職業訓練時,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故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能於求職登記之日起十 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始能完成失業認定。 若您有求職需求或其他疑問,歡迎就近至本中心各就業服務站,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該中心關於就業資格不當連結已經有修正了 若符合資格的老師請各位老師安心請領 ※ 引述《smilepixy (展開不一樣的格局)》之銘言: : 今天到新店就業服務站時遇到一位搞不清楚狀況的承辦員,跟一位 : 超級"依法辦事"的余姓督導,分享一下今天的狀況給大家繳回推薦卡時 : 作參考。 : 我在8/2去申請,8/4 mail履歷,對方薪資僅有18000元,所以也不符需求, : 今日興高采烈拿推薦卡回去辦理(掛號亦可,但當初說親洽比較保險), : 結果辦理完後承辦人員(座位在新店服務站右二,理男生頭有蠻多白頭髮 : 瘦瘦的女生)告知我說8/4後勞委會政策有改變,認定再回來可以兩年後...... : 聽不太懂他在講什麼,所以我直接告訴她我的身份是"代理教師"對我們 : 有沒有什麼影響?結果他順口問了我那我之後會有工作嗎?因之前新店有兩位 : 資深承辦人員解說清楚且態度良好,也都知道我們8月底將有工作,只是 : 也明白說明要跑流程,所以當這位小姐問我後我也就詳實告知,想說瞭解一下 : 制度,沒想到他是完全搞不清楚狀況的人,用僵化的形式思考,就說要去詢問 : 主管,問了很久我就知道大事不妙,他竟要我簽"切結",說明月底將有工作的事實, : 在這幾日瞭解我心裡明白一簽百分之百沒得玩了,但她可能也知她將搞砸了, : 就說如果我不簽他們主管要他簽,她只能照作。 : 大家應該可想我的心情,所以接下來就是與這位無權且僵化的承辦人員無意義 : 的對話協商,結果有權的"余督導"出來了,用僵硬到不行的微笑說"小姐,我 : 知道您不願意簽切結,沒關係,我們不會勉強妳,但是我們會根據妳提供的 : 訊息作注記,接下來看勞委會怎麼審核了"。挖咧!我心想能當到主管果真不是 : 蓋的,笑容裡藏著是"依法行事""容不得法外失恩""上面指示要針對代理教師", : 我很清楚這筆錢將在此斷送了...... : 接下來拿一張表給我看: : http://klesa.evta.gov.tw/index.php?act=question : 從編號1988 印下來的。 : 接下來又是官方說法,"最近很多代理教師申請,勞委會有注意到..." : 再引新店服務處座位右二這位男生頭承辦人員說:"叫我別擔心錢領不到, : 因為就算今年申請通過的代理教師錢也可能會被追回,因為我們領的是 : 8/16-9/15的補助金"。 : 當時實在覺得他害我無法順利申請,於是回他說就算是追也給他追半個月阿, : 至少還是要讓我們申請吧!反正他是理虧,但是還是要"依法行事",因為全部 : 案件都要經過她們主管手中,所以在新店辦的伙伴們,心裡要有底了.... : 另外我有想到撤件一事,那位余性督導也直說,"可以!但仍是要經過我們審核, : 如果可以的話你就可以撤件",我咧!還不是又要經過她的手。 : 心得: : 本次申請感覺像待宰的羔羊,要不要讓你死決定在操刀者(也就是那位主管), : 還有對我們權益影響較大者:已告知將有代理工作者,也許將全部無法請領。 : 但沒告知者,如上連結將是"不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會有刑責!唉!看我們 : 要賭哪一個嗎?今天真是一個非常不好的經驗,我想正面思考是,大家還是努力 : 考正式吧!但心理OS:我需要錢....(淚...) -- 在世界末日之前,請允許我再點一杯伏特加+萊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08/09 17:22, , 1F
我不太了解,這個回函講的有什麼不一樣
08/09 17:22, 1F

08/09 19:52, , 2F
就業服務站劉姓員工不當連結主計處對於失業者定義
08/09 19:52, 2F

08/09 19:52, , 3F
一切仍以就業保險法為依據,至於所謂現在說法 某人說法
08/09 19:52, 3F

08/09 19:53, , 4F
經查並無法律效力,所憑即屬無據(顯屬無稽)
08/09 19:53, 4F
文章代碼(AID): #1EGFk7jH (study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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