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 教檢法條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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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uofuchi (有鰒鰭的吳郭魚)時間11年前 (2015/03/06 12:4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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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我問過國教署. 他給我的回覆如下(節錄):. 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於74年4月19日公布實施,該法第1條:「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復查教育部為建立教師專業制度,明. 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生活,以適應教師之專業特性需要,並審酌教育發展需要,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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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ari900916 (nari900916)時間11年前 (2015/03/05 15:1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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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13條公布的時間是84年8月9日.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7條公布時間是74年5月1日. 依據從新從優原則. 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間沒有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 依從新從優原則應該以較新公布的條文為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164.

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ot770727 (菜瓜)時間11年前 (2015/03/05 00:1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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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您好,小弟有問題在此請問各位前輩。. 因朋友無帳號,故代PO,. 因教師法第13條中寫道:「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 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其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3. 條末段:「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小弟覺得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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