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教檢法條問題~
大大您好,小弟有問題在此請問各位前輩。
因朋友無帳號,故代PO,
因教師法第13條中寫道:「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
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其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3
條末段:「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小弟覺得第37條中等學校之聘期,為何少了13條裡的續聘第一次為一年,
直接跳至以後續聘每次均為兩年?而中等學校的定義不是包含國中、高中職
等嗎?
------------------------------以下附條文-------------------------
教師法
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統一訂定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7 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
每次均為二年。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
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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