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 教檢法條問題~
看板studyteacher (實習教師)作者kuofuchi (有鰒鰭的吳郭魚)時間11年前 (2015/03/06 12:40)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 2人參與討論串3/3 (看更多)
這個問題我問過國教署
他給我的回覆如下(節錄):
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於74年4月19日公布實施,該法第1條:「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
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復查教育部為建立教師專業制度,明
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生活,以適應教師之專業特性需要,並審酌教育發展需要,俾使
各級學校教師均能於完善之制度下專心致志從事教育工作,於民國84年7月13日公布教師
法,依該法第1條:「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特
制定本法。」暨第3條規定「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
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綜上,有關教師之權利義務及相關保障應優先適
用教師法。是以,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聘任之聘期,應依教師法第13條規定辦理。
※ 引述《nari900916 (nari900916)》之銘言:
: ※ 引述《hot770727 (菜瓜)》之銘言:
: : 大大您好,小弟有問題在此請問各位前輩。
: : 因朋友無帳號,故代PO,
: : 因教師法第13條中寫道:「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
: : 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其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3
: : 條末段:「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 : 小弟覺得第37條中等學校之聘期,為何少了13條裡的續聘第一次為一年,
: : 直接跳至以後續聘每次均為兩年?而中等學校的定義不是包含國中、高中職
: : 等嗎?
: : ------------------------------以下附條文-------------------------
: : 教師法
: : 第 13 條
: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 :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 :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 統一訂定之。
: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 第 37 條
: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
: : 每次均為二年。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
: : 二年。
: 教師法第13條公布的時間是84年8月9日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7條公布時間是74年5月1日
: 依據從新從優原則
: 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間沒有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
: 依從新從優原則應該以較新公布的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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