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以人頭分散所得 財部查獲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1/29 19:0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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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詩凱/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近日查獲數宗漏稅案,有公開發行公司的大股東或董監事,借用親友名義認 購及買賣公司股票,藉以分散個人所得,同時規避持股變動申報制度。 賦稅署官員說,個人投資有價證券,其認購、買賣等理財行為,應以本人名義從事,從中 獲得的股利屬「營利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官員說,此次查獲的數宗案例當中,人頭戶獲配的股利加上利息,最高接近2,000萬元。 若按最高綜所稅率40%計算,單一個案漏稅金額約800萬元。 官員說,此次查獲案例當中,不乏經營情況良好、獲利甚佳公司的大股東或董監事,除涉 及分散個人所得逃漏稅捐外,也有藉此規避持股變動申報規定嫌疑。 除補繳稅額外,官員說,若有故意逃漏稅的事實,還將處以罰鍰。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罰 鍰最高可達納稅額的三倍。 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應課稅所得額有漏報 或短報情事,處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的罰鍰。若未依規自行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 後發現有應稅所得額,除依法核定補稅外,還應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的罰鍰。官員 說,類似違規情形之前多發生在家族企業,但近年來發現公開發行公司的大股東或董監事 ,也會藉此管道逃稅,而且金額比以前大得多。 【2004/01/29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4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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