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布資產重估物價倍數表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2)日公布92年的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凡是企業在67年度以前購入的資產
,即可申請重估並增列資產購置費用。以67年度取得的資產為例,營利事業可按物價倍數
的1.3855倍,重估資產價值,以達到降低企業所得稅負擔的效果,特別是廠房、設備等資
產較多的製造業者,是一項減稅利多。
根據財政部昨天公布的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財政部舉例假設,資產扣除折舊後的價值
如為100萬元,辦理重估後提高為138.55萬元,多出的38.55萬元就可以列為費用,按照資
產剩餘的折舊年限,按年攤提費用,即可達到逐年降低所得稅負擔的目的。
由於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編列只到50年度,財政部特別規定,凡是企業在49年以前取得
的資產(如廠房等),曾以50年元月1日為基準日,辦理重估價後迄今未再辦理重估者,
如果要在今年再辦重估,其重估時適用的物價倍數一律為3.0707。以100萬元的固定資產
為例,其重估後的價值為307.07萬元,企業約可增列約200萬元重估增值費用。
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主要是考量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遞耗資產以及無形資產,會受到
物價上漲的影響,購置成本所受物價因素若無法扣除,將增加廠商的負擔,因此規定凡是
當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提高資產的購置成本,相對降低稅捐的負擔。
根據財政部昨天所公布的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企業在67年度以前(包括67年度)設立
並取得的資產,不論過去是否曾經辦理資產重估,都可以依法申請辦理資產重估。
但財政部也規定,營利事業在68年度以後新成立,或曾經以68年度到91年度的物價指數為
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因為期間的物價上漲幅度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
估。
申請辦理資產重估的企業,應在會計年度終了後第二個月的一個月時間內,檢具資產重估
價申請書,載明企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迄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管轄稅捐機
關申請辦理。
符合重估條件者,應在接到管轄稅捐機關核准函之後起60天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
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管轄稅捐機關辦理重估申報。
【2004/02/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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