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欄》移轉訂價規範評析(上)
■ 陳嘉宜(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範,營利事業與其他與其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
或控制的國內、外營利事業(下稱關係企業)間,如以不合營業常規安排 ,透過收益、
成本、費用與損益的攤計來規避或減少其納稅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基於正確計算該事業
所得額目的,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然而,由於財政部並未就該所得稅法規定另行制訂施行細則,也未發布任何函令加以規範
,致使稽徵機關於實務上極少援引其作為課稅依據。
近年來,由於世界各國競相導入國際移轉訂價法規,並對相關佐證文件準備訂定完整的規
範,移轉訂價已成為各國稽徵機關用以增加稅源的一大利器。
此一發展趨勢已造成跨國企業傾向將利潤留置於國際移轉訂價法規較為嚴格的國家以降低
在當地遭受稽查及補稅風險,加以跨國企業利用關係企業間交易移轉訂價的操縱來規避所
得稅負與日俱增,均導致我國稅制及稅收不利影響。
為了落實關係企業間交易移轉訂價的稽查以反制此一不利發展趨勢,財政部於今年1月2日
修正發布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中增列第114條之1,針對關係企業間交易移轉訂價調
整方法、關係企業間交易預先訂價協議的核定及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等,訂定了較為明確
的規範,本文謹就該條文規範內容加以介紹。
為使徵納雙方於訂定及審核關係企業間交易價格的合理性時有所遵循,財政部參照經濟合
作暨發展組織(OECD)移轉訂價指導方針及美國內地稅法有關非常規交易價格調整方法規範
,訂定稅捐機關於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計算調整納稅義務人的所得額時,得就下
列各方法依序適用之:
(一) 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按非關係企業間相同或類似交易的未受控制交易價格,推
算常規交易價格。
(二) 再售價格法:按再銷售給非關係企業的售價,減除合理費用及利潤後之金額,推
算常規交易價格。
(三) 成本加價法:按來自非關係企業的購入成本或自行製造實際成本,加計合理費用
及利潤後的金額,推算常規交易價格。
(四) 其他經財政部規定的方法。
以上訂價方法均屬傳統的交易基礎訂價方法,然因企業的交易型態日趨複雜且產品種類繁
多,該等訂價方法的應用實屬有限。
至於目前國際上應用日益頻繁的利潤基礎訂價方法,如利潤分割法及交易淨利潤法等,是
否涵蓋於所稱「其他經財政部規定之方法」的範圍內,並不明確,猶待財政部進一步加以
明釋。
【2004/02/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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