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迪:赴美發展 設子公司最佳
■ 記者李珣瑛整理
台灣產業界日趨國際化,有意赴美國發展的企業愈來愈多,是選擇以合夥型態、或是公司
型態進入美國市場呢?答案是,最好以公司的型態,赴美成立子公司,對企業最有保障。
當台灣企業打算進入美國市場,成立相關業務的據點時,首先要考慮的是選擇設立的企業
實體為何?這可區分為:單一所有者的公司、合夥企業、限制義務的行號,以及法人企業
。
其中,法人企業又可分為C及S二大類,其中C類的公司及股東,當有盈餘分紅時,都需要
繳稅。但S類的公司可享免稅的優惠,只有股東需繳稅,這類企業的限制相對也較嚴,股
東都必需是擁有長期居留權者。
若是人數少者,可考量選擇合夥企業,這類公司又分為有限責任、及無限責任二類。但我
建議,台灣企業最好以赴美國設立子公司的方式前往,比較能受到較多的保障。
當確定公司組成型態後,就待擇定企業名稱,這都需要做好事先的查詢作業。並且基於各
州的租稅優惠、員工來源是否充裕、客戶聚集地等的多方考量,選擇合宜的企業落腳處。
再者,創始者股權的分配、員工股票選擇權的如何發放等,都需要做好詳盡的規劃。
【2004/02/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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