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業漏報扣繳稅款 可檢舉
■ 記者陳美珍整理
台北市讀者陳小姐問:本人服務的公司已經結束營業,但現在得知,過去每個月被僱主扣
下的薪資所得稅扣繳稅款,僱主並沒向國稅局繳納,請問我們員工該如何自保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答覆:公司結束營業,員工的薪資所得扣繳稅款如果確實涉及漏報,
員工可以檢具證具,向國稅局提出檢舉。
根據稅法規定,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在扣繳所得稅款後,必須在次月的15日以前,將稅款向
金融機構繳納。未如期繳交扣繳稅款者,就會涉及侵占稅款的罪名。
貴公司在正常營運期間,若照常支付薪資,且每月亦依法自員工薪資所得中,扣繳所得稅
款,員工在企業結束營業後,如能取得公司在結束營業前發出的扣繳憑單,自可向國稅局
檢舉。
對員工來說,公司只要有支付薪資並扣取扣繳稅款,不論公司是否有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
納,都不影響員工本人申報所得稅的權益。若員工無法取得公司發放的年度所得扣繳憑單
,亦要自行依照每月實際領取的薪資金額,自行申報所得稅。企業未繳交扣繳稅款的行為
,與員工並無相關。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2004/03/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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