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息型房貸 仍應申報利息所得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房地產景氣翻升,金融機構為吸引民眾貸款購屋,推出抵利型、免息型等房
貸商品,是以放款搭配「特定存款」,雖已約定為不計息存款帳戶,但實質上是用來抵扣
貸款利息支出,貸款人仍應合併利息所得報稅。
財政部表示,銀行辦理房屋貸款,例如抵利型房貸、免息型房貸或無息房貸等,該類型放
款所搭配的「特定存款」雖與貸款人約定該存款為不計息存款帳戶,但實際上是以約定的
貸款利率,計算房屋貸款人在銀行「特定存款」的利息收入,並抵繳其房屋借款利息支出
。
因此,財政部認為,貸款人實質上還是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所規定的利息所得,
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扣繳義務人(銀行)應辦理扣報繳事宜。
抵利型房貸等商品主要在避免房屋貸款人反覆向銀行辦理借貸及清償手續,因此採取約定
依其每日房屋貸款金額,減除在銀行開立不計息活期存款金額後的餘額,計算貸款人應繳
納的利息。
舉例來說,若貸款人貸款金額為900萬元,貸款利率為4%時,若「特定存款」金額為600萬
元時,依上述貸款利息計算方式,是以客戶房貸貸款金額900萬元,扣減約定不計息活期
存款帳戶存款600萬元的餘額300萬元,乘以貸款利率4%,計算其應繳付的貸款利息12萬元
。
即實際上繳息金額12萬元,是以約定的貸款利率計算房屋貸款人,在銀行特定存款的利息
收入24萬元,並抵繳其房屋借款利息支出36萬元後的差額。
財政部提醒金融機構,採取上述約定貸款利率計算房屋貸款者的利息收入時,即應依所得
稅法規定辦理扣繳,以免因未辦扣繳遭到處罰。
【2004/03/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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