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立法原意的房貸 享節稅?
■ 劉菁菁
綜所稅列舉扣除額項目中,最「肥」的當屬購屋自住貸款利息支出,最高可扣抵額度達30
萬元。銀行與稅捐單位間的攻防戰,在稅捐單位把關效率比不上金融機構創新效率下,銀
行似乎略勝一籌,讓有錢買大屋的人,享有更多節稅優惠。
民眾初申請綜所稅購屋貸款利息支出,只須附上銀行房貸利息支出證明,並在證明上說明
購屋時間,購屋和貸款時間差距半年內,並遷入戶籍,稅捐單位即會認列。而房貸期限長
達20年,房貸戶年年報稅時附上銀行發給的房貸利息支出證明即可,即使轉貸,換往來銀
行也可適用。
在房貸商品只有平均攤還式傳統房貸時,上述做法,沒有公不公平問題;但是陸續出來的
新型房貸商品,不論是回復型、理財型、抵利型房貸,都有辦法讓房貸戶在有能力還掉本
金後,再調出錢,從事與當初購屋無關目的,照樣享有節稅優惠,這符合當初立法原意嗎
?是稅捐單位沒看見呢?還是懶得面對?
【2004/03/04 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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