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收入超過本業 應分攤相關費用
股票收入超過本業 應分攤相關費用
■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不論原登記營業項目為何,若當期出售有價證券收入遠大於申報的本業收入,即
應視為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並依法就免稅與應稅收入分攤相關成本費用。台北高等行
政法院以此為由,駁回亞太工商(聯)公司提起的上訴。
亞太工商結算申報84年度營所稅時,未列報證券交易所得,台北市國稅局調整核定其證交
所得為虧損新台幣4,500萬餘元,經兩度申請更正與復查,仍維持虧損。亞太不服,而就
證交所得項目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營業項目登記為「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宅及商業大樓出租、出售等業務」的亞太向法院主
張,其負責相關工程設計規劃的「亞太商務會館」工程是在83年底發包,該年度投入的工
程成本計2億餘元,後因股市持續下跌,在現金周轉不靈而未補足擔保品押值的情況下,
所持有的股票陸續遭銀行斷頭賣出,為解決資金壓力,除售出其他持股,並將長期投資的
股票移轉予他公司。
亞太強調,上述處分的投資金額雖達8.5億餘元,不過是為改善財務狀況所為,並未荒廢
其本業經營,不能據此認定其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
亞太也質疑,上述處分導因於股票遭銀行斷頭賣出的非自願性出售行為,並非為賺取證券
買賣價差所進行的營利活動,更非以此為專業。國稅局逕以處分投資金額龐大、而不深究
實際買進賣出的關聯情形與間隔期間等因素,以及是否有致力於本業經營的事實,有違實
質與公平課稅原則。
國稅局則反駁,亞太主張的交易次數雖少、長期持有且60﹪為被銀行斷頭的非自願行為,
不過是否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則仍須以其「實際營業情形」加以認定,而亞太出售證
券收入比率,占其該年度全部業務收入的92﹪,足證其為主要營業項目,依法即須就該部
分收入分攤費用利息。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也認為,亞太登記的營業項目雖無從事經營或投資證券等業務,不
過本期出售有價證券收入超過全年營收九成,自屬以其為專業的營利事業,因此決定駁回
亞太上訴,並須就證交所得部分分攤相關費用。
【2004/03/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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