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與仲裁的優缺點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3/20 06:21),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陳鵬光 工商社會,人們往來密切,交易頻繁熱絡,導致糾紛頻發。充分了解既有的紛爭解決管道 及其利弊,是有效處理糾紛的首要。 以下即簡要介紹二種最常見的民事紛爭解決機制-訴訟與仲裁。 向法院起訴尋求救濟是憲法第16條明文保障人民擁有的基本權,相對於此,若想將爭議提 付仲裁解決,則必須紛爭當事人間存在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當事人以書面方式約定對於 現在或將來爭議,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的數人成立仲裁庭來加以仲裁。實務上常見的仲裁 協議,多是由當事人在訂定各種契約時,以契約條款的方式,約定就契約所衍生紛爭均同 意仲裁解決。此種類型的仲裁協議,不論契約最後到底是否成立、生效,都不影響當事人 一方將契約衍生的紛爭提付仲裁聲請的權利。 相較於訴訟,仲裁的一個特色在於其通常比較專業。在訴訟的情形,案件通常是透過電腦 抽籤分案來決定由哪位法官審理。因為我國採取「職業法官制」,法官是以擔任審判工作 為專門職業,且幾乎全以法律科系為主修,所以我國的法官通常不具法律以外的專業知識 ,對於國際貿易、工程、醫療、會計及高科技等方面的知識普遍欠缺,由其職司相關案件 的審判當然在專業性上有待加強。相對於此,在仲裁的情形,仲裁人的選定方式相當有彈 性,例如可由紛爭當事人協議共推選出,或各選己方仲裁人再共推主任仲裁人等,無論何 種方式,當事人均能針對個別案情選出具備相關 專業之人士擔任仲裁人,而達到「專家聽審」的目的。不過,目前我國推行新制度,制訂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允許當事人在訴訟也可合意選定第一審法官, 使人民藉此較有機會針對個案選定學有專精的法官,可望某程度解消訴訟與仲裁的差異。 仲裁的另一個特色在於程序較為迅速經濟。我國就訴訟採三級三審制度,除某些小額或簡 易或標的金額不到150萬元的訴訟事件外,其他訴訟事件原則上均得上訴到三審即最高法 院,不僅程序較為繁複,且因每個審級通常均須繳交一筆裁判費,費用支出上也較為龐大 。相對於此,對於仲裁庭作成的仲裁判斷,原則上是最後的判斷,除仲裁判斷有撤銷事由 ,且當事人於仲裁判斷作成後30天內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外,當事人別無其他救濟管道 ,所以仲裁基本上可說只有一個審級,當事人只須繳交一筆仲裁費用,相形之下仲裁當然 較訴訟更省時省錢。不過,目前我國推行新制度,採取所謂「飛躍上訴」的制度,當事人 對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其所確定事實無誤時,得以書面約定飛躍二審而逕向三審法院上訴, 藉以達到節省勞力、時間、費用之目的。 仲裁相較於訴訟雖有諸多優點,但也非毫無缺點。例如,仲裁人作成仲裁判斷時可選用較 彈性的程序或採取更開放的自由心證,此若經善用雖可救訴訟之窮,但若遭惡用則容易使 仲裁判斷流於仲裁人個人主觀的恣意,致公平正義與仲裁絕緣,難以招致當事人的信服。 當事人決定要否訂立仲裁協議,利用仲裁制度解決紛爭時,必須充分正視此一問題的嚴重 性。 (作者是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本專欄每周五刊登) 【2004/03/19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86.227
文章代碼(AID): #10Mt9fx2 (tax)
文章代碼(AID): #10Mt9fx2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