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修正 免退稅範圍擴大
■ 記者宮能慧/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13)日修正通過關稅法,擴大免稅及退稅適用範圍,政府進口或受贈防疫、救
難用品,都可免稅輸入;此外,因應國際防恐,海關得查驗轉口貨物。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關稅法,主要修法內容是參酌「關務程序簡化與調和國際公約(
簡稱京都公約)」、台巴自由貿易協定及防疫救難需求,適度擴大退稅適用範圍及報關程
序,加強推動台灣與他國簽定自由貿易及關務合作等協定。關稅法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擴大免稅及退稅範圍,政府自行進口或受贈防疫藥品或醫療器材、為緊急救難自行進
口或受贈器材與物及外國救難隊人員為緊急救難攜帶進口裝備、器材、救難動物與用品,
都適用免稅。
──海關得依職權或申請查驗轉口貨物,費用由業者負擔。
──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貨物復運進口的免稅時限,放寬為一年;進口貨物逾報關
時限,每日加徵滯報費由18元上修為200元,滯報費徵滿逕行變賣期限,也由30天縮減為2
0天,稅捐滯納金滿期變賣貨物的時限,由原60天縮短為30天。
──為因應國內或國際發生的特殊經濟情況,調節關稅配額於海關進口稅則規定的數量,
以充分供應國內需求;關稅配額的數量得以在50%內,機動增減調整。
──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的翌日起二年內,得實施事後稽查,為避免貨物可能已遭轉移
或販售,海關須於進出口貨物放行後六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
──為避免進口貨物的原產地認定,發生廠商與海關認知不同的爭議,未來在認定過程中
,納稅義務人得請求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
──因貨物性質自然短少,經海關認可者,關係人不須繳納稅捐或可要求發還已繳的稅捐
。未來已繳納關稅的進口貨物,因特殊情形未真正供國內消費者,可退還原繳關稅。
──出口貨物得以暫准通關證替代報關文件,並由保證機構提供擔保,於通關證有效期限
內,免稅進出暫准通關協定的締約國。此舉為國際間普遍採行的貿易便捷化措施,將有效
簡化通關程序,促進我國與他國間的貿易。
【2004/04/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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