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入股課稅 成本認列須明訂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4/27 19:54),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文炯表示,技術入股課稅雖符合國際趨勢,但應明確規定 研發成本如何認列,才符合實質課稅與租稅公平原則。 今年開始實施的技術作價入股課稅新制,對產業衝擊很大。陳文炯表示,包括美國在內, 技術入股都是在取得股票當年度,即課徵所得稅。從自由經濟發展趨勢而言,對特定產業 的優惠,都是對市場機制的不當干擾,尤其在我國加入WTO後,獨厚國內企業以技術入股 可享有租稅遞延的好處,更將首先受其質疑。 他指出,有所得就應課稅的道理,人人皆知,不過,技術取得成本的認列方式應及早明定 ,才能符合實務需要。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國民將自行創作或發明取得的專利權,提供給我國境內公司 使用,取得的權利金等收入,50%可免計入綜所稅。不過因研發成本舉證困難,稅局往往 將其自所得扣抵中剔除,課稅額也因此居高不下。 他建議,可仿效同業利潤率的做法,根據不同產業,定出不同的成本率,或以同業間同一 技術的研發成本占整個技術交易價值的比率,換算出「成本還原率」,除可隨時、視需要 更新調整外,更能定出明確規則,有助於業者遵循。 「從實質所得課稅的精神而言,技術入股有一部分仍屬於『變動所得』,技術成熟必須考 慮這方面的課稅方式,」陳文炯舉例,某項專利研發過程可能長達10年,技術成熟後,第 11年才進行處分,扣掉研發成本後的淨額,還必須攤列入前10年的研發過程中計算,即可 採取上述產升條例的觀念,把此淨額的一半,才列為真正課稅所得,再按稅率課稅。 陳文炯強調,技術入股課稅短期雖對產業帶來不小衝擊,尤其以目前免稅的財團法人 (如 工研院)影響最大,不過一般企業簽定技術移轉合約的期間多半不長,長期而言,更可利 用投資架構的調整,將應納稅負減至最低,衝擊自然有限,但相關研發成本的認列方式, 則是法令走向國際趨勢的同時,最應首先解決的問題。 【2004/04/27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86.119
文章代碼(AID): #10ZaeAT3 (tax)
文章代碼(AID): #10ZaeAT3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