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扣抵標準趨嚴
■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吳國樞會計師指出,境外所得回台扣抵的標準越來越嚴格,投資各國
以前,必須先了解國內的稅法。
「李國鼎先生科技管理紀念講座」昨(8)日邀請吳國樞會計師擔任主講,講題為「如何
架構境外投資租稅規劃」。
「投資各國以前,首先一定要清楚了解本國的稅法,」他舉例,燦坤投資的香港公司在轉
由英屬維京群島的公司持股時,採取議價轉讓的方式,產生的五、六億元證券交易所得必
須補稅並罰款,「就是誤以為我國證交所得一律免稅所致」。
他指出,境外投資所得免稅,須以企業營運總部設在台灣為前提,而在全球租稅競爭日趨
激烈的情形下,在國外已經繳稅的所得,可回台扣抵稅額的認定標準也越來越嚴格,包括
須為海外分公司(子公司有獨立的帳簿資料,當年度不得與母公司合併申報),或者在國
外繳稅的公司須為本國公司。
舉例而言,國外分公司若已對分配股息扣繳10%,國內納稅義務人扣抵後僅須再繳15%的稅
額。
不過,以台灣常見的透過BVI(英屬維京群島)到大陸投資的方式而言,在大陸產生的所
得是以BVI為納稅義務人,而因為大陸本就不對分配股息課稅,台灣公司相對得不到任何
扣抵的好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相關的租稅抵免規定,其實根本形同具文。」
他舉傳統境外投資架構常見的「荷蘭三明治」為例,就是採取從台灣透過BVI、荷屬安地
列斯公司(稅負3%)、荷蘭公司(稅負34.5%)、最後再到目的事業公司投資,並由荷蘭
公司支付所有利息、權利金、佣金等支出,降低所得,而荷屬安地列斯公司則將淨利再轉
到BVI,層層堆疊出規避稅負的方法。
不過,「荷蘭三明治」畢竟遠在天邊,實行不易,吳國樞表示,目前新興的避稅管道是「
馬來西亞沙嗲」。同樣是由台灣利用BVI、馬屬納閩島公司、馬來西亞公司、日本公司,
最後再轉回台灣的方式進行避稅。
因馬來西亞政府對未課稅所得發放股息課以28%的稅額,但分配至納閩島的股息則免稅,
加上納閩島不似馬來西亞有禁止設立控股公司的規定,已成為熱門的租稅規劃第三國。
【2004/05/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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