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扣繳憑單漏發 補稅不罰
■ 稅務問答
陳先生問:我是公務人員,在90年度辦理退休,申請月退,最近才接到原服務機關補發90
年度「退職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且說要趕快補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請問短報退
職所得是否會有漏稅罰?
南區國稅局答覆:退職所得自87年6月22日起,改為定額免稅。機關、事業及團體扣繳義
務人,對於申請月退且免稅額適用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比率計算者,在退休
人員退休時,未依有關規定計算應稅退職所得,事後經重新計算並辦理更正補報87、88、
89及90年度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致退休(伍)人員發生短漏報所得情事,財政部於93年3
月發布解釋,適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75號解釋,非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事由,得
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陳先生於90年度退休,原服務機關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計算應稅退職所得,今重新計算並
補發90年度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致短漏報所得,實非可歸責於退休人員,可免依所得稅法
第110條規定處罰。
但如果所得人短報的退職所得屬91年度者,國稅局將依個案審酌是否有大法官釋字第275
號解釋的適用;至於92年度應稅退職所得,所得人應在今年5月1日至5月31日完成申報,
以免受罰。(記者邱馨儀整理)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2004/05/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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