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房屋設網站 應辦營業登記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6年前 (2009/06/30 09:4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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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市張小姐問:將合建分屋所得房屋出租他人,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未依規定申請營 業登記,可以補辦嗎?又是否會被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自98年1月1日起,個人出租自有房屋或承租他人房屋再出租 予第三人,只要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或具備營業牌號 不論是否已辦理營業登記,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只要符合其中一項規定, 都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限期補辦,即依限 補辦者,免依營業稅法規定處罰,但如涉及逃漏營業稅,仍應依規定處罰。 【2009/06/3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990126.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4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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