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閱報秘書/行為罰與漏稅罰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6年前 (2009/07/06 19:3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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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行政罰依據性質,一般可分成行為罰與漏稅罰兩種,自85年起,同一行為若同時觸犯 稅法所訂行為罰與漏稅罰時,均採「擇一從重」處罰原則,兩者不再同時併罰。 所謂「行為罰」主要是稅法為掌握納稅人,並確實查明課稅事實關係,因而賦予納稅人應 切實執行的義務,例如稅籍登記、帳簿設置、開立發票與保存義務等,一旦納稅人違反其 在稅法要求範圍內應盡的義務,即會被科處罰款。 由於行為罰的處罰條件,並不以納稅人是否漏稅的結果做為前提,因此這類處罰通稱為「 行為罰」。 「漏稅罰」則明顯是因納稅人故意或過失,違反稅法誠實申報義務,導致出現短漏稅捐情 形,針對這種違反稅捐徵課秩序的處罰,就是漏稅罰。稅法上對於「行為罰」與「漏稅罰 」已有擇一從重處罰原則。以納稅人短漏開發票為例,其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需處 漏稅額三倍罰款,即屬漏稅罰;短漏開發票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按未開立 發票總額處5%罰鍰,即屬行為罰,兩者只能擇一從重處罰。 【2009/07/0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01120.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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