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避免課贈與稅 二親等間股票交易留證明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6年前 (2009/07/07 09:06),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南區國稅局表示,二親等親屬之間若有買賣股票交易,要注意留下支付價款證明,以免被 國稅局認定是贈與,未申報贈與將會被補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發現,轄區一位甲君在94年10月12日時,將其名下約193萬股未上市公司 股票移轉給哥哥,被南區國稅局核定是二親等親屬之間移轉財產。因甲君提出證明,其中 40萬股是返還哥哥,但其餘153萬股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因此南區國稅局依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核定甲君贈與哥哥總額1,463萬餘元,應遺產稅額270萬元。甲君 申請復查、訴願未獲變更,提起行政訴訟仍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南區國稅局指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財產,若從納稅義務人所提出的證據,無法明確 得知買賣雙方是否確有支付價款的事實時,仍應視為贈與。也就是民眾如有二親等間買賣 財產的情形,要主張並非屬贈與,應保留相關支付價款的證明文件,以免因證據不足而遭 課徵贈與稅。 至於股票價值的計算方式,若是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依「贈與日股票的收盤價」計算贈與 價值,但當日無買賣價格者,則依「贈與日前最後一日收盤價」計算;若為興櫃股票,應 依「贈與日股票最後成交價」計算,當日無交易價格者,依「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最後成 交價」計算贈與價值;若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則按「贈與日該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贈 與價值。 【2009/07/0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03429.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1.25
文章代碼(AID): #1AKfzyoM (tax)
文章代碼(AID): #1AKfzyoM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