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閱報秘書/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6年前 (2009/07/09 21:4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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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 姻關係存續中的負債後,所剩餘的財產,應就夫妻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但因繼 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婚前財產,都不在可行使分配請求的範圍。 因此,當財產較多的一方死亡、而夫妻兩人財產懸殊時,運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 求權」可達到節稅的效果,許多企業集團董事長過世時,配偶都是動用「夫妻剩餘財產差 額分配請求權」而省下鉅額的遺產稅。 【2009/07/0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07843.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4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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