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金融業發DR 給付酬勞要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6年前 (2009/07/09 21:5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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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我國金融事業為籌措資金,赴海外發行存託憑證,其委託國外發行機構代為 辦理發行募集資金手續,給付給國外發行機構的酬勞,應繳納營業稅。 為擴大資金籌措來源,我國金融事業也會選擇赴海外發行存託憑證等有價證券,其海外存 託憑證的相關發行事項,則委託海外當地的發行機構代為辦理。 財政部表示,在募集資金過程中,海外的發行機構需依據委託人(我國金融事業)的指示 ,將募集資金匯回我國金融事業指定的本國銀行帳戶中,海外發行機構完成勞務提供任務 後,我國金融事業依約需給付發行酬勞給海外發行機構。 財政部規定,若海外國外發行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時,依據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應由我國金融事業在給付勞務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內,計算營 稅額申報繳稅。 財政部提醒國內各金融業者,若有赴海外委託國外發行機構發行有價證券募集資金者,其 所給付國外發行機構的酬勞,核屬購買國外勞務的範疇,須依規定報繳營業稅,未依法報 繳者將被補稅處罰。 【2009/07/0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07830.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4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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