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稅務問答/不動產贈與日 訂契約日為準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6年前 (2009/07/14 09:3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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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如鄉陳太太來電詢問:欲將其名下不動產贈與給女兒,填寫贈與稅申報書時,不知其贈 與日應填何時?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其贈與行為發生日的認定, 應以訂立契約書所載立約的日期為準。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 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立法意旨 ,即不論動產或不動產贈與,只要當事人間有贈與意思之合致時,即屬該法所稱的贈與, 贈與人即應依法報繳贈與稅;又同法第8條規定,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 記,可知贈與稅的報繳,必在贈與移轉登記之前,故不動產贈與行為發生日之認定,應以 贈與契約訂立之日為準,而不以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2009/07/1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16786.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4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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