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專利抵減 須附研發計畫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6年前 (2009/07/13 17:27),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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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在申請研發投資抵減時,應該先確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研究發 展適用投資抵減的支出內容、認列原則及應檢附的文件,並依投資抵減辦法及其審查要點 的規定辦理,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補稅。 北區國稅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92 年度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5, 000萬餘元,以及可抵減稅額2,000萬餘元,但甲公司僅提示取得專利權的證明,並未提供 該年度完整的研發計畫等相關資料,以供北區國稅局查核,最後列報的可抵減稅額被國稅 局剔除,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後仍判決甲公司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專利法立法的目的是在於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讓 公司投入的研發成本得以回收,並且賺取相當利潤,才能夠促進企業不斷地從事產業發展 。 但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立法目的著於促進產業升級,只要公司因從事產業升級的研究發展 ,而有支出的事實,即可用來抵減稅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專利法與促產條例的立法目的並不盡相同,因此並非一取得專利 權,即可享有抵減稅額的優惠。 此外,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只有專供研究用的 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的費用,才能適用投資抵減,北區國稅局近來在查核96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也發現乙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的消耗性器材3,100萬 元,經查核乙公司相關帳冊憑證時發現,其中有2,000萬餘元是屬於消耗性器材的維修及 委外測試等費用,因非屬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的適用範圍,因此無法適用投資 抵減。 【2009/07/1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14649.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0.188

07/13 22:37, , 1F
器材成本應該是指到達可使用狀態的一切費用吧!
07/13 22:37, 1F

07/13 22:38, , 2F
為什麼維修及測試會不能列成本呢??
07/13 22:38, 2F
文章代碼(AID): #1AMltvn7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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