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虧損企業漏報 罰則減輕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6年前 (2009/07/14 09:2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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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或受獎勵企業,雖漏報所得,卻未發生實質應納漏稅款者,罰款已經設限,最高不會 超過9萬元,以往按漏報所得額倍數加重處罰的情形將不再發生。 財政部指出,所得稅法日前修正後,虧損或享受免稅的企業因為漏報所得額,實質未產生 應納稅額的漏報行為,不再按漏報所得額的倍數處罰,且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 最低不得少於0.45萬元。 財政部舉例,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所得額為虧損,但因稅捐機 關查獲甲企業虛報薪資148萬元,導致虛增營業費用並涉及短漏報所得額148萬元,不過, 稅捐機關在經剔除其虛報薪資後,甲公司仍無應納稅額。 依據修正前的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稅捐機關仍可就甲公司短漏所得額148萬元,依當年 度適用的營所稅率計算金額36萬元(148萬元×25%-1萬元)處以二倍以下罰鍰即72萬或3 6萬元,對甲公司開罰。 財政部說,依據最新規定,甲公司因為虛報薪資導致短漏報所得額148萬元,需裁處罰鍰 金額最多只有9萬元,只有原來罰款的八分之一。 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主要是對納稅義務人違反誠實申報義務所做的處罰。財政部認為, 對漏報所得卻無稅需繳的企業「處罰過重」。 【2009/07/1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16790.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4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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