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招待客戶支出 列交際費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6年前 (2009/07/21 11:47),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參加說明會的支出,應列為交際費科目 ,不得以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而列報為其他費用。 南區國稅局轄內以銷售生技產品為業之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 他費用科目之金額高達1,000 多萬元。經查核相關帳簿憑證發現,為參加國內外有關產品 研討會議及參觀工廠的費用,且參加人員為公司客戶,甲公司說明該等支出係為招攬業務 而招待客戶參加國內外的大型產品說明會,為規避交際費超過所得稅法限額之規定,而列 報於其他費用科目。 南區國稅局乃依其性質將其轉正為交際費核認,並剔除超限,核定補徵200餘萬元稅額。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年度中發生各項費用,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其 性質列報於各項費用科目中,不得以原科目已超過規定限額,即列報於其他科目。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確實依稅法相關規定列報費用,營利事業招攬業務而招 待客戶的支出,應列為交際費,不得以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而改列為其他費用。 【2009/07/2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29874.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2.101
文章代碼(AID): #1APJfHv0 (tax)
文章代碼(AID): #1APJfHv0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