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稅務問答/限期內補辦營業登記 免罰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6年前 (2009/07/21 12:5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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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周小姐問:日前接獲國稅局來函通知限期補辦營業登記,是否會受處罰?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 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 記,而近期該分局正進行稅籍清查,就轄區內未依規定事先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發函輔 導前來辦理設立。 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經通知限期補辦,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惟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 條之1規定,按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46條第1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 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 【2009/07/2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29882.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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