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列報權利金 須附價值認定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臨界點)時間16年前 (2009/07/22 08:3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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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因取得授權的專利、商標及各式標章所支付的權利金支出,應提示 相關專利權價值認定,以及其因此授權而增加效益等佐證文件,國稅局才能以此核認該項 支出為營業所需的必要或合理費用。 北區國稅局查核轄內A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發現,A公司列報權利金支出71 0萬元,經查該授權標的物,主要為A公司關係企業84至90年間取得新型及新式樣專利權, 因A公司無法提供相關鑑價報告,提供成本憑證、各項專利價值計算明細,以及其如何因 此專利授權而增加的效益等資料供國稅局查核,結果權利金支出全數被國稅局剔除。 A公司不服,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也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駁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該項專利是A公司在84至90年間取得的新型及新式樣專利, 由於現在科技非常進步,產品的生命周期很短,A公司應負起證明的義務,向國稅局證實 此專利授權如何增加效益,並提供專利價值計算明細等佐證資料,但A公司均未能提示證 明資料,因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支持北區國稅局的見解。 北區國稅局指出,常有公司行號列報權利金支出,卻未能提示相關授權的專利權價值,因 不符合稅法相關規定,一定會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2009/07/2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32065.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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